審核委員會
企業管治常規
本集團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權益及提升企業價值及問責性。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其股份(「股份」)首次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期)起已採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原則。
1.比速科速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設立一董事會委 員會,並名為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成員 2.審核委員會之成員將由董事會委任。審核委員會成員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 審核委員會至少要有三名成員,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第3.10(2) 條所規定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 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的成員必須 以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大多數,出任主席者亦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 事。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則為兩人。 3.現時負責審計本公司賬目的核數公司之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較後 者為准)起計一年內,不得擔任本公司審核委員會的成員: (a) 他終止成為該核數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b) 他不再享有該核數公司財務利益的日期。 4.審核委員會秘書為公司秘書 會議次數 5.審核委員會應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會議,並且必須每年至少與本公司的核數 師開會兩次。外聘核數師如認為有需要,可要求召開會議。 6.負責財務的董事、內部核數部門主管及外聘核數師的代表一般均須出席會 議。然而,審核委員會應每年最少一次在董事會執行董事避席的情況下,與 外聘核數師及內部核數師舉行會議。 授權及職責 7.審核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及其職權範圍應包括處理以下職責: 與本公司核數師的關系 (a)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 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 數師的問題; (b) 按適用的標准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 審核委員會應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 報責任; (c) 批准僱用外聘核數師執行非審計服務。除稅務有關的服務外,一般禁止僱 用外聘核數師履行非審計服務。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 並予以執行。就此規定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於 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 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 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審核委員會應就任何須采取行動或改善 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提出建議; 審閱本公司的財務資料 (d)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以及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 季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委 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表及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 (i)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iii)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iv)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v) 是否遵守會計准則;及 (vi)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及 法律規定; (e) 就上述(d) 項而言:- (i) 委員會成員應與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聯絡。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 本公司的核數師開會兩次;及 (ii) 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 不尋常事項, 並應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屬下會計及財務彙報職 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監管本公司財務申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 (f)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g)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討論內容應包括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彙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 調查結果的回應進行研究; (i) 如公司設有內部審核功能,須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 須確保內部審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 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成效; (j) 檢討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k) 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紀錄、 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l)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 提出的事宜; (m) 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企業管治守則》第C.3條的事宜向董事會彙 報;及 (n) 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8.此外,董事會授權審核委員會:- (a) 按照其職權範圍進行任何調查; (b) 向任何僱員索取任何所需資料,而所有僱員亦獲指示與委員會合作,滿足 其任何要求; (c) 檢討本公司設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僱員可暗中就財務彙報、內部監控或 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審核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安 排,讓本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采取適當行動; (d) 向外咨詢法律或其他獨立的專業意見;如有需要,可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 專業知識的外界人士出席會議;及 (e) 擔任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系。 9.董事會將確保本公司向審核委員會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10.倘董事會不認同審核委員會對外聘核數師的甄選、委任、辭任或罷免的意見, 委員會會安排於年報內的《企業管治報告》中闡釋稽核委員會的意見,以及董 事會持不同意見的理由。 報告程序 11.審核委員會的完整會議紀錄應由正式委任的會議秘書保存。會議紀錄的初稿 及最後定稿應在會議完結後十四日內先後發送委員會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 表達意見,最後定稿則作其紀錄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