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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

企業管治常規

本集團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權益及提升企業價值及問責性。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其股份(「股份」)首次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期)起已採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原則。

主席、執行董事

勞建青先生,60歲,為一名特許公認會計師(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 公會資深會員)及執業會計師(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彼為香港理工大學 之院士。 勞先生於德勤服務36年,其中28年為合夥人。彼曾擔任中國及香港德勤的主席。 彼於提供審計、財務諮詢、重組、破產、兼併及收購及首次公開發售服務擁有 40年專業經驗。勞先生身兼多項公職。彼為香港理工大學顧問委員會委員、香港公務員薪俸及 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委員、香港瑪麗醫院及贊育醫院管治委員會成員、香港中 文大學伍宜孫書院院監會委員、香港珠海學院校董、香港藝術發展局基金委員、 香港設計中心有限公司董事、第十屆及第十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政協) 河北省委員。

執行董事

王顯碩先生,47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分別獲任命為執行董事及董事會之主席。王先生並為本公司之提名委員會之主席。彼擁有超過22年投資銀行經驗。王先生持有加拿大多倫多大學頒授之商業學士學位及英國倫敦大學頒授之財務管理理學碩士學位。王先生亦為智略資本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員,該公司為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彼參與香港上市公司之管理、業務發展及策略性投資工作。 王先生目前為德泰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59)之主席及執行董事、東吳水泥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95)之執行董事、及順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61)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王先生於二零零七年六月至二零一四年八月出任光啟科學有限公司(前稱「英發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39)之執行董事,該公司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執行董事

邢濱先生,28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獲任命為執行董事。邢先生持有北京大學會計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邢先生過去於金融領域累積逾五年的紮實經驗。

獨立非執行董事

朱燕燕女士,46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獲任命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朱女士亦為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之成員。彼持有香港大學會計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及香港理工大學公司管治碩士學位。朱女士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及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之資深會員,以及英格蘭及威爾斯特許會計師公會會員。朱女士亦為英國特許秘書及行政人員公會以及香港特許秘書公會之資深會員。加入本公司前,彼曾於一家國際執業會計師行及多家上市公司工作,累積逾16年豐富工作經驗。朱女士目前為中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29)之執行董事及順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61)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獨立非執行董事

葉棣謙先生,46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獲任命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葉先生亦為本公司之薪酬委員會之主席,以及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之成員。自一九九九年起葉先生為香港執業會計師。葉先生為英國特許會計師公會會員以及英格蘭及威爾斯特許會計師公會會員。葉先生在會計、核數及財務管理方面擁有超過20年經驗。葉先生現為神通電信服務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06)、保利協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800)、力高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22)、怡益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372)、順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61)及惟膳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13)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的股份均在聯交所主板或創業板(「創業板」)上市。葉先生自二零零八年五月至二零一六年八月擔任域高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40)獨立非執行董事、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五年四月擔任拉近網娛集團有限公司(前稱「中國傳媒影視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72)獨立非執行董事、自二零零九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擔任卓智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82)獨立非執行董事、自二零零一年二月至二零一四年六月擔任美加醫學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76)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自二零一四年五月至二零一四年十月擔任俊文寶石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51)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自二零一四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擔任俊文寶石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351)非執行董事。該等公司股份均於聯交所主板或創業板上市。

獨立非執行董事

陳繼榮先生,56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 日獲任命為獨立非執行董事。陳先生亦為本公 司之審核委員會之主席,以及本公司之薪酬委 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之成員。彼於一九八六 年四月於澳洲悉尼麥覺理大學獲得經濟學學士 學位。陳先生為澳洲會計師公會之資深會員。 陳先生現為文華資本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總經 理及始創人,該公司專門從事為香港及中國之 上市及私營公司提供會計方面之財務顧問服 務、併購及企業重組等,其客戶包括房地產行 業及乳製品行業之公司。彼目前為中國海螺創 業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86)、中國融保 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90)及順龍 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61)之獨立非執 行董事,該等公司股份均於聯交所主板或創業 板上市。陳先生曾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 任職於香港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彼亦 曾於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九年於深圳中華自行 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上市之公 司)擔任董事及財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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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委員會

企業管治常規

本集團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權益及提升企業價值及問責性。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其股份(「股份」)首次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期)起已採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原則。

1.比速科速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設立一董事會委 員會,並名為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成員

2.審核委員會之成員將由董事會委任。審核委員會成員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 審核委員會至少要有三名成員,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第3.10(2) 條所規定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 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審核委員會的成員必須 以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大多數,出任主席者亦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 事。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則為兩人。

3.現時負責審計本公司賬目的核數公司之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較後 者為准)起計一年內,不得擔任本公司審核委員會的成員:

(a) 他終止成為該核數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b) 他不再享有該核數公司財務利益的日期。

4.審核委員會秘書為公司秘書

會議次數

5.審核委員會應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會議,並且必須每年至少與本公司的核數 師開會兩次。外聘核數師如認為有需要,可要求召開會議。

6.負責財務的董事、內部核數部門主管及外聘核數師的代表一般均須出席會 議。然而,審核委員會應每年最少一次在董事會執行董事避席的情況下,與 外聘核數師及內部核數師舉行會議。

授權及職責

7.審核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及其職權範圍應包括處理以下職責:

與本公司核數師的關系

(a) 主要負責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 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 數師的問題;

(b) 按適用的標准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 審核委員會應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 報責任;

(c) 批准僱用外聘核數師執行非審計服務。除稅務有關的服務外,一般禁止僱 用外聘核數師履行非審計服務。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 並予以執行。就此規定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於 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 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 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審核委員會應就任何須采取行動或改善 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提出建議;

審閱本公司的財務資料

(d)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以及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 季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委 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表及報告前,應特別針對下列事項加以審閱:

(i)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iii)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iv)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v) 是否遵守會計准則;及

(vi)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及 法律規定;

(e) 就上述

(d) 項而言:-

(i) 委員會成員應與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聯絡。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 本公司的核數師開會兩次;及

(ii) 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 不尋常事項, 並應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屬下會計及財務彙報職 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監管本公司財務申報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

(f)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g)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討論內容應包括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彙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 調查結果的回應進行研究;

(i) 如公司設有內部審核功能,須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 須確保內部審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 以及檢討及監察其成效;

(j) 檢討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k) 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紀錄、 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l)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 提出的事宜;

(m) 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企業管治守則》第C.3條的事宜向董事會彙 報;及

(n) 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8.此外,董事會授權審核委員會:-

(a) 按照其職權範圍進行任何調查;

(b) 向任何僱員索取任何所需資料,而所有僱員亦獲指示與委員會合作,滿足 其任何要求;

(c) 檢討本公司設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僱員可暗中就財務彙報、內部監控或 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審核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安 排,讓本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采取適當行動;

(d) 向外咨詢法律或其他獨立的專業意見;如有需要,可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 專業知識的外界人士出席會議;及

(e) 擔任本公司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系。

9.董事會將確保本公司向審核委員會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10.倘董事會不認同審核委員會對外聘核數師的甄選、委任、辭任或罷免的意見, 委員會會安排於年報內的《企業管治報告》中闡釋稽核委員會的意見,以及董 事會持不同意見的理由。

報告程序

11.審核委員會的完整會議紀錄應由正式委任的會議秘書保存。會議紀錄的初稿 及最後定稿應在會議完結後十四日內先後發送委員會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 表達意見,最後定稿則作其紀錄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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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

企業管治常規

本集團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權益及提升企業價值及問責性。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其股份(「股份」)首次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期)起已採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原則。

1 .比速科技集團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應設立一董事會委 員會,並名為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成員

2 .薪酬委員會之成員將由董事會委任,大部分成員及主席均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 .薪酬委員會之成員應不少於三人,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則為兩人。

4 .公司秘書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會議次數

5 .薪酬委員會應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

授權及職責

6 .薪酬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及其職權範圍應包括處理以下職責:-

(a) 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 明度的程序制訂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b) 因應董事會所訂之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c) 向董事會建議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此應包括非金錢 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

(d) 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e)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以及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

(f)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 支付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 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

(g)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 確保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 理適當;及

(h)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系人不得參與釐定他自己的薪酬;

(i) 就委員會認為有需要的事宜外聘專業顧問,向委員會提供協助及╱或意 見;

(j) 采取任何行動使委員會可履行董事會賦予的權力及職能;及

(k) 符合董事會不時指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規例。

報告程序

7 .薪酬委員會之秘書應在有關薪酬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十四日內提供薪酬委員會之 會議記錄予所有董事會成員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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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

企業管治常規

本集團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權益及提升企業價值及問責性。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其股份(「股份」)首次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期)起已採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原則。

1.比速科技集團國際有限(「本公司」) 之董事會(「董事會」)設立一董事會委 員會,並名為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成員

2.提名委員會之成員將由董事會委任,大部分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委員 會主席則須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

3.提名委員會之成員應不少於三人,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則為兩人。

4.公司秘書或其代名人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會議次數

5.提名委員會應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

授權及職責

6.提名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及其職權範圍應包括處理以下職責:

(a)至少每年一次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 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之企業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 建議;

(b)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 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c)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 董事會提出建議;

(e)采取任何行動使委員會可履行董事會賦予的權力及職

(f)符合董事會不時指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規例。

7.董事會將確保本公司向提名委員會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提名委員會 履行職責時如有需要,可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報告程序

8.提名委員會之秘書應在有關提名委員會會議完結後十四日內提供提名委員 會之會議記錄予所有董事會成員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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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名程序

企業管治常規

本集團致力維持高水平的企業管治,以保障股東權益及提升企業價值及問責性。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其股份(「股份」)首次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日期)起已採納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原則。

按公司之細則第88條, 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否則除會上退任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擬參選人士)簽署通告,其內表明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的意向,另外,由獲提名人士簽署通告,表明願意參選。該等通告須呈交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惟該等通告之最短通告期限為至少七日,倘該等通告是於寄發有關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後才呈交,則呈交該等通告之期間由寄發有關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起計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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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編號: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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